“MASSAGE-LAS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85757号“MASSAGE-LAS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75号

       

      申请人:乐特康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5757号“MASSAGE-LA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MASSAGE-LASER”构成,其可翻译为“按摩激光”,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以说明申请商标在较大范围内已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上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