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尔信N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84163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73号

       

      申请人:广州诺尔信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4163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6397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案件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5919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的3508群组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该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5775号“NEX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第16800980号“i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41869号“Nex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且,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五的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1月4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中,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20年1月14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