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TU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25604号“SYSTEM TUR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28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5604号“SYSTEM 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本身是以常用词语组合在一起形成的臆造词汇,整体能够表达全新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于消费者理解和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有效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SYSTEM TURBO”构成,其中“SYSTEM”可译为“方法;制度;体制;系统”等,“TURBO”可译为“涡轮的;涡轮推动的”,二者组合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分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