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059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68号
申请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255号“国及图”商标、第6198524号“或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黄酒、蜂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国及图”、引证商标二“或及图”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