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59483号“柯氏 刚好遇见你 YU JIAN
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62号
申请人:柯昌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9483号“柯氏 刚好遇见你 YU JIAN 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6202号“柯氏 GUANGDONG KESHI INDUSTRIAL CORPORATION LIMITED及图”商标、第20241756号“柯氏”商标、第23304846号“刚刚好”商标、第22810190号“刚好遇见你”商标、第21405756号“刚好遇见你 JUST MET 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第27453498号商标,申请商标系对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药咨询、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学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柯氏 刚好遇见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引证商标二“柯氏”、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刚好遇见你”,与引证商标三“刚刚好”文字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