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78596号“XAND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58号
申请人:美国电话电报智慧财产权第二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78596号“XAN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6664号“连锁换修 便利服务 XANDER及图”商标、第7746849号“XPANDR”商标、第9048013号“XANDER”商标、第11356068号“建达蓝德 盒装正品 XANDER及图”商标、第16972928号“XAND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诸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求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13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
引证商标三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四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科学研究、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XANDR”与引证商标二“XPANDR”、引证商标五“XANDA”均仅一字母之差,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