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91362号“古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39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1362号“古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为申请人系列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2495号“六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古”系列商标的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古六”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六古”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