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00159号“童勋营 TONGXUNY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37号
申请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0159号“童勋营 TONGXU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三颗成规律排列的星,使用在指定的医院、疗养院、饮食和营养的指导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