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876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80号 - 申请人:南京懒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87637号“懒懒家铺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80号

       

      申请人:南京懒家铺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淳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637号“懒懒家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6912号“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懒 懶家铺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