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34882号“金锐 JIN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24号
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4882号“金锐 JIN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4752号“金锐 JIN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人第4578766号“金锐 JINRUI及图”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含义明确,指向性清晰,直接对应申请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第4578766号“金锐 JINRUI及图”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字“金锐”为烈士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