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713590号“文德教育向德机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19号
申请人:合肥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宗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3590号“文德教育向德机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强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4867号“文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49821号“文德国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39550号“文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文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体操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