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703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62号
申请人:张家口兴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0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180件“雪如意”、“冰玉环”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此次商标申请工作是根据北京2020年冬奥组委的批准,由场馆所在地申请商标注册,经张家口市政府研究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商标申请和注册后的使用管理工作。请求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多件“雪如意”、“冰玉环”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