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46086号“七点减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14号
申请人:济宁七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086号“七点减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6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11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06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行业特征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