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111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16号
申请人:百慧旭前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68631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