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LLY MOTOR 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51594号“ANLLY MOTOR 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19号

       

      申请人:苏州冉立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1594号“ANLLY MOTOR 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7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72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74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3029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20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649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视觉效果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设计的字母组合,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电线圈、变压器(电)、集成电路、衡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半导体、电线圈、变压器(电)、集成电路、衡量器具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ANLLY”与引证商标一“Anlly”在字母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半导体、电线圈、变压器(电)、集成电路、衡量器具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电线圈、变压器(电)、集成电路、衡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