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砍 烧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86039号“李老砍 烧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22号

       

      申请人:李明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6039号“李老砍 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889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508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7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