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86039号“李老砍 烧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22号
申请人:李明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6039号“李老砍 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889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508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7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