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268867号“创为 CHUANG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22号
申请人:广州市创为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8867号“创为 CHUA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且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图样著作权。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459号“创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69112号“S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0548号“宁泰服装 NI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79696号“Boulev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6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Svenska Cellulosa Aktiebolaget SCA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