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2468210号“ASH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6887号重审第0000000788号
申请人:阿西娅(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6887号《关于第22468210号“ASH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国际注册第1054869号“ASH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43类饭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842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0月20日,第162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王凡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