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318055号“KU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5777号重审第0000000789号
申请人:库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5777号《关于第27318055号“KU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9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6759193号“KULE SPORT SH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2032号“K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2732号“酷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53852号“酷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02065号“酷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11989号“库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002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997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003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005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006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259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20日,第166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女士衬衫、上衣、连衣裙、夹克(服装)、裤子、衬衫、短裤、裙子、睡衣、毛衣、T恤衫、女式上衣、内衣商品与第6759191号“酷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女士衬衫、上衣、连衣裙、夹克(服装)、裤子、衬衫、短裤、裙子、睡衣、毛衣、T恤衫、女式上衣、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王凡
曲红阳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