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670692号“猪小屁Puff Pi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16号
申请人: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炜鹏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28670692号“猪小屁Puff Pi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及质证理由:“猪小屁及图”美术作品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现有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595374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2、“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设计思路;
3、经公证的“猪小屁”宣传报道资料;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
6、“猪小屁”棒球帽销售资料;
7、其他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先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注册。争议商标独创设计,不存在“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问题。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及相关合同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婴儿背袋、背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猪小屁”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背袋、伞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猪小屁PUFF PIG”为文字组合商标,与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书中其小猪图形作品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