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羊城meizaiyangc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650613号“美在羊城meizaiyangcheng及图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83号

       

      申请人:广东五羊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利杰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12650613号“美在羊城meizaiy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羊城”二字,羊城指我国广州市,被申请人注册地并非羊城广州,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产品购销合同;
      3、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水表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