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25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04号 - 申请人:万载县华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82582号“田下古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04号

       

      申请人:万载县华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582号“田下古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3732号“田下古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田下古城”街区宗祠文化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投标等建设开发情况材料、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万载县华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带有“万载”字样商标注册的说明函。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