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47713号“中国罕见病联盟China
Alliance For Rare Diseases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19号
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7713号“中国罕见病联盟China Alliance For Rare Diseases20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4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如实描述了“中国罕见病联盟”的存在、地位、职能和管理者等相关因素,该联盟在相关领域内处于唯一地位。申请商标与该联盟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可能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是欺骗性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关于同意北京协和医院牵头成立中国罕见病联盟的函》、“中国罕见病联盟”百度百科词条释义、关于“中国罕见病联盟”的网络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癌症诊断医学分析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