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46762号“麻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69号

       

      申请人:合肥轶品申华品牌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762号“麻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麻蛋”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麻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