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383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23号
申请人:吐送江•巴拉提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8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0816号商标、第26526140号商标、第216556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