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80970号“微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30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0970号“微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7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