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80970号“微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30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0970号“微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78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