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ETHE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373号“PROMETH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50号

       

      申请人:ARIANEGROUP SAS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373号“PROMETH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8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06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