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98763号“XJ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98号

       

      申请人:金华市渔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98763号“XJ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9873号“X-jD”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做出的2019撤W04431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