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252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44号 - 申请人:上海微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1252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44号

       

      申请人:上海微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5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1694号商标、第11017739号商标、第15303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不同行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荣誉、公司产品、采购订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