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DIVA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6145号“CARDIVA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59号

       

      申请人:CARDIVA SOLUCIONS INTEGRALES,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6145号“CARDIVA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859972号“Cardiatis”商标、国际注册第1246392号“Cardiatis”商标、第10221503号“cardio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