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媒体 GRAVITATION MED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4814183号“引力媒体 GRAVITATION

    MED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14183号“引力媒体 GRAVITATION MED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167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将在本案中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及企业营业执照;
      2、《超级歌单》、《看见你的声音》、《全是你的》、《壮志凌云》等节目影视作品投资合作合同、截图、节目海报和网页;
      3、电视剧植入宣传册;
      4、2006-2017年所获荣誉;
      5、2017版介绍及宣传页;
      6、湖北卫视、天津卫视、东方卫视、中央电视台等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广告代理行为证书证明;
      7、2009年2月到2014年3月期间媒体发表文章明细;
      8、公司活动宣传照、内部管理宣传方案、行业媒体报道;
      9、2006年至2008年引力传媒出版的杂志;
      10、2014年至2018年会员及行业证书;
      11、各地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息及关系证明;
      12、2016年至2018年广告投入部分合同及发票;
      13、其他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罗衍记于2005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上,200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2011年7月13日罗衍向商标局提起转让申请,请求将复审商标转让予北京市引力光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2012年8月30日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2012年7月19日北京市引力光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先变更为北京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19日北京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后变更为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已覆盖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我局在本案中将根据撤销复审中的证据进行审查。
      3、证据1、10显示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出具两份证明显示2011年12月28日北京市引力光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16日北京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引力传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天津九合传媒有限公司、天津九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九合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衍记。河南引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
      4、证据2、3、8显示《壮志凌云》节目播出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9月23日,天津九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参加该节目的广告招商事宜。《看见你的声音》节目播出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天津九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负责该节目的广告招商事宜。视频截图显示了“引力传媒”标识。《壮志凌云》节目中植入了一汽-大众的广告。《全是你的》节目中植入了京东的广告。《我是歌手》节目中植入了四季沐歌和太阳雨的广告。《北京遇上西雅图》电视机中植入了京东、思念、亲亲、同程旅游、修正药业的广告。
      5、证据6、10显示央影(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授予被申请人电影频道(CCTV-6)2017年度广告代理资格,授权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并颁发广告代理证。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授予被申请人中央电视台2018年度广告代理资格,授权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颁发广告代理证。
      6、证据12显示2016年9月10日河南引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宣传郎酒集团产品的广告发布合同并提供的对应发票。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被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其与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关联关系证据、影视作品投资合作合同、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荣誉、宣传册、海报、网页截图、杂志截图、媒体报道及其他使用证据等,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各分公司在复审期间内提供了广告代理、广告、植入广告等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的信息。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外广告、广告的复审服务与被申请人及其各分公司提供的广告代理、广告、植入广告等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广告代理证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