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95456号“万俐莱WAN LI L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92号
申请人:王海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456号“万俐莱WAN LI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9182号“万力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4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设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万俐莱”与引证商标“万力莱”,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