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TRI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27512号“PANDATRI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53号

       

      申请人:浙江东篱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7512号“PANDATRI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4509号“PANDA.TV”商标、第34427232号“PANDA EXPRESS CHINESE KITCHEN”商标、第19766363号“PANDA GIR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ANDATRIPS”与引证商标一、三各的英文“PANDA.TV”、“PANDA GIRLS”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