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21461号“趣剪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49号
申请人:四川陶成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豌豆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461号“趣剪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6432号“F.趣”商标、第8355108号“趣乐生活”商标、第12193216号“趣 WORKFUN”商标、第25949583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27945072号“趣”商标、第28743670号“趣 趣头条”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商标、第35948552号“趣 ZHIZUO”商标、第19735813号“趣 ULELAND”商标、第21852353号“方趣网络 趣 FANGQU”商标、第33393670号“趣 趣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十一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五、八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趣剪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趣”、引证商标九中文“趣”、引证商标十中文显著部分“趣”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CD盘(只读存储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声纳装置”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三、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亦不构成类似,因此引证商标四、六、七、十一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