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面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868730号“百年面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53号

       

      申请人:于震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68730号“百年面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30522号“百年面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含有“百年”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8265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为“百年面道”,其中“百年”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历史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