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北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666693号“塞北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36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艾扬格瑜伽中心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6693号“塞北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149999号“塞北人家”商标、第5495700号“塞北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壳大麦、米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