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同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959480号“51同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5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9480号“51同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42121号“51同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4942124号“同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51同镇”与引证商标一“51同镇”和引证商标二“同镇网”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先裁定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