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26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95号 - 申请人:辛集市紫喆制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72692号“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95号

       

      申请人:辛集市紫喆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692号“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8406 号商标、第5720422 号商标、第11560801 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Z”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Z”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