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78738号“华尔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92号

       

      申请人:珠海市华尔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78738号“华尔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945号商标、第68278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专利证书、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尔安”与引证商标二“华安”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