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397689号“JIE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79号

       

      申请人:涿州市杰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397689号“JIE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7269号“捷通铁路JIETONG RAILWA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