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342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72号
申请人:成都云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通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4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605群组项目,即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5253号商标、第24185253A号商标、第9848876号商标、第144128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605群组项目,即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文件复印、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