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51780号“阿宝家A BAO 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71号
申请人:九州华宝(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51780号“阿宝家A BAO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8508号商标、第13350400号商标、第22777868A号商标、第268923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阿宝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阿宝”,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与引证商标四“阿宝悦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