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66745号“皮皮快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65号
申请人:重庆浩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6745号“皮皮快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3481号商标、第10556452号商标、第28075582号商标、第153043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以及销售网上的销售订单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皮皮快省”与引证商标一“皮皮速达”、引证商标二“皮皮秀场”、引证商标三“皮皮铺”、引证商标四“皮皮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皮皮”,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