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食佳 Diners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80621号“食客食佳 Diners 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63号

       

      申请人:食客食佳(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0621号“食客食佳 Diners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23042号商标、第292269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食客食佳”与引证商标一“食客食潮”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饭店、快餐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