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140502号“永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永固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永强
申请人因第9140502号“永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84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建筑物防水;拆除建筑物;敷石膏、涂灰泥;工厂建设;水下修复;粉饰;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室内外油漆;盖屋顶”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2.夏北幼儿园楼面防水补漏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3.补漏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预算书及发票;
5.微信截图;
6.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物防水、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1、2、3、4中合同显示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具有限公司、夏北幼儿园楼面防水补漏工程等公司做防锈防腐、防水补漏等工程, 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中工人工作服图片、门店照片等可以佐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与申请人所涉及的防锈防腐、防水补漏等工程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物防水、拆除建筑物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