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263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57号
申请人:广东众孝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3318号“孝一笑及图”商标、第5851210号“孝子及图”商标、第28687919号“国渝孝酒”商标、第3104812号图形商标、第9145411号图形商标、第15801721号“孝老者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