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63101号“东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49号

       

      申请人:成都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汇天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3101号“东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7416号商标、第7700749号商标、第40233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词典对“东风”的解释、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宣传使用证据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风”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东风酥磨”、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东风副食”、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东风农庄”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东风”,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西米、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