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肌大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94319号“每肌大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45号

       

      申请人:碧斯诺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4319号“每肌大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0389号商标、第317927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每肌大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每肌”,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卫生巾、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