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224831号“蚂蚁智能家服ANT SMART HOME
SERV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49号
申请人:辽宁蚂蚁智能家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831号“蚂蚁智能家服ANT SMART HOME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5602号“蚂蚁”商标、第1607685号“蚂蚁”商标、第24273282号“蚂蚁保洁”商标、第27800608号“蚂蚁共享单车”商标、第27805723号“蚂蚁单车”商标、第30610998号“蚂蚁快装”商标、第31335415号“蚂蚁技工”商标、第24278409号“蚂蚁物流”商标、第30242378号“蚂蚁物联网”商标、第30363107号“蚂蚁生态”商标、第16940912号“蚂蚁贴膜”商标、第25883093号“蚂蚁运维 MA YI YUN WEI及图”商标、第30429750号“蚂蚁玻璃及图”商标、第26125248号“ 蚂蚁科技”商标、第31480500号“蚂蚁翻新”商标、第20747923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三、八、十六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若其不予核准注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六已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三、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三、十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在除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以外其余服务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6日